华促会教委会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项目管理办法

来源:华促会教委会   时间:20-05-10  热度:1641


华夏文化促进会素质教育委员会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华夏文化促进会素质教育委员会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项目管理,促进教育科学研究繁荣发展,依据教育学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搭建教育科学研究平台,体现国家和社会需求,引领教育科学研究发展方向,凝聚科研力量,培养科研人才。

第三条 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研究工作必须坚持正确导向,突出国家水准,注重科学管理,弘扬优良学风。

第四条 组织实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教育科学界专家学者的作用。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成立华促会素质教育工作委员会教育科研办公室,负责管理我会教育科学规划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研究提出贯彻落实中央繁荣发展教育科学方针原则的政策措施,对教育科学规划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二) 国家重大、国家重点课题选题指南;

(三) 指导华促会教育科学规划学科规划评审组工作,审批教育科学规划立项课题;

(四) 指导制定华促会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五) 组织开展我社团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奖工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华夏文华促进会素质教育委员会教育科研办公室负责华促会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教育科学规划及课题选题指南;

(二) 制定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等;

(三) 组织教育科学规划各类课题的评审、检查与鉴定工作;

(四) 编制课题预算;

(五) 组织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和先进管理单位的评选奖励工作;

(六) 开展课题成果的宣传、交流和推广活动;

(七) 完成上级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各分支机构、会员单位、会员协助做好本系统、本地区、本单位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请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组织本系统、本地区、本单位教育科学研究人员申请国家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二) 审核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三) 督促落实并提供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施的条件;

(四) 对华促会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实施和资助经费的使用进行督促、检查和跟踪管理。

第八条 华促会教育科学规划分学科设立学科规划评审小组,由政治素质高、学术造诣深、社会责任感强的专家组成。学科规划评审小组成员由华促会素质教育委员会教育科研办公室聘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连任届满后再次聘任的时间间隔不少于5年。学科规划评审小组的职责是:

(一) 定期开展教育科学学科发展状况调查,对年度国家重大和国家重点课题选题指南提出建议;

(二) 评审华促会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请,提出华促会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资助建议;

(三) 对华促会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提出评估意见和改进建议;

(四) 对课题的研究成果进行鉴定、审核和评价;

(五) 推荐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和优秀人才。

根据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和学科规划评审组专家履行职责情况,对学科规划评审组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课题与规划

第九条 华促会素质教育委员会教育科研办公室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教育科学发展需要将课题规划研究设为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西部课题和委托课题等;规划课题类型,随着国家教育政策的调整将进行适时调整和完善。

第十条 重大和重点课题资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资助对教育改革和发展起关键性作用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研究。

第十一条 委托课题资助因经济社会发展、教育事业发展急需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重大课题研究。

第十二条 西部课题资助涉及推进西部地区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等方面的重要课题研究。

第十三条 其他课题主要资助对推进教育理论创新和学术创新具有支撑作用的一般性基础研究,以及对推动教育事业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专题性应用研究。

第十四条  设立华促会素质教育委员会教育科研成果文库,对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进行表彰奖励并资助出版,推动教育科学界以优良学风打造更多精品力作。华促会教育科学成果文库每年评选一次。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五条 申请华促会素质教育委员会的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 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三) 申请重大、重点和一般课题需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

(四) 申请人同时只能申报一个课题,申请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及其他国家级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同年度不能申请华促会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在研的国家级项目负责人不能申请新的华促会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五) 申请国家重大和国家重点课题的,其课题名称须与指南保持一致,不得自行更改或添加副标题。申请其他类别课题的,可根据自己的研究优势和学术积累自主确定研究选题。

(六) 华促会素质教育委员会教育课题办公室工作人员不得申请或参与申请华促会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第十六条 申请人可以根据研究的实际需要,吸收境外研究人员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申请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根据要求,认真、如实填写申请书,并送所在单位审核。

申请人所在单位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并承诺提供研究条件和承担课题管理职能及信誉保证。在规定日期内,各机构将本单位审查合格的申请书集中报送华促会素质教育委员会教育科研办公室。  华促会素质教育委员会原则上不受理个人直接报送的课题申请书。

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资助规划课题的,须出具课题所需研究经费有保障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课题申报自申报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申报受理期限一般为二个月。教育科研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或者不符合课题指南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每次随机抽取部分学科规划组成员组成课题评审组进行评审,也可根据实际需要特聘专家参与评审。凡申请课题的学科规划组成员和其他专家不参加当次课题评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评审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请,应当从政治方向、学术创新、实践价值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同时综合考虑申请人和参与者的研究经历、前期相关研究成果、资助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研究内容获得其他资助的情况等因素,提出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

第二十二条  教育科研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专家提出的评审意见,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

第二十三条 单位资助的规划课题,由负责组织初评,最终立项结果由华促会素质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定。

第二十四条 课题评审工作中,评审专家、学科规划评审组秘书、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 评审专家、学科规划评审组秘书、工作人员是申请人、参与者的近亲属,或者与申请人、参与者存在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其他关系;

(二) 评审专家、学科规划评审组秘书申请本年度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根据申请,经审查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根据掌握的情况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第五章  实 施

第三十条 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批准通知后,应尽快确定具体的课题实施方案,在三个月内组织开题,并及时将实施方案和开题情况报送华促会素质教育委员会教育科研办公室和相关科研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课题负责人必须按照课题申请书的承诺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课题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在研究中期,应按要求填写中期检查报告,报送相关科研管理部门。教育科研办公室将视课题完成周期,适时对课题进行中期检查。

第三十二条   国家重大和国家重点课题每年需报送1篇决策咨询报告,反映最新研究成果,提出决策参考建议。决策咨询报告报送和采用情况将作为结题鉴定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自课题资助期满30日内,课题负责人应当提交最终研究成果和课题结题申请。最终研究成果通过同行专家鉴定和审核验收后,方可正式结题。

第三十四条 实行优秀成果奖励制度。对于结题成果被专家鉴定为“优秀”的课题负责人,在后续课题申请评审时,给予倾斜政策,优先立项。课题负责人所提交的决策咨询报告如被国家级核心期刊采用并获领导批示,可以申请免于鉴定。

第三十五条 课题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提出终止课题实施的申请并上报;教育科研办公室可以直接作出终止课题的决定:

(一) 课题负责人无力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二) 最终研究成果质量低劣,专家鉴定为不合格,二次鉴定仍未通过的;

(三) 课题负责人在其他学术研究活动中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  临近资助期满未取得实质性研究进展的;

(五) 严重违反资助经费使用和管理制度的;

(六) 存在其他严重情况的。

第三十六条 课题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作出撤销课题的决定:

(一) 研究成果(包括最终研究成果和阶段性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的;

(二) 存在以课题名义进行营利行为的;

(三) 课题研究中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 逾期不提交最终研究成果的;

(五) 盗用公章或私刻课题公章,违规设立实验区、实验校的;

(六) 存在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三十七条 课题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上报华促会教育科研办公室审批:

(一) 变更课题负责人;

(二) 改变课题名称;

(三) 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有重大调整的;

(四) 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五) 变更课题完成时间;

(六)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重要敏感问题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准备出版、发表的;

(七)  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

第三十八条 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活动每年举办一届,获奖成果由华促会素质教育委员会颁发证书。评奖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参与者伪造申请材料的,教育科研办公室作出撤销课题决定,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2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华促会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第四十条 教育科研办公室建立课题负责人、委托管理机构和责任单位的信誉档案,并将其作为批准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请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

(一) 未对申请人或者课题负责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的;

(二) 未履行保障课题研究条件的职责的;

(三) 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本单位课题年度实施情况报告的;

(四) 纵容、包庇课题申请人、负责人弄虚作假的;

(五) 擅自变更课题负责人的;

(六) 不配合委托管理机构监督、检查课题实施的。

第四十二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不再聘请:

(一) 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的;

(二) 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回避的;

(三) 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四) 未公正评审课题申请的;

(五) 利用评审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 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四十三条 在课题评审中,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 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回避的;

(二) 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三) 干预评审专家评审工作的;

(四) 利用评审工作中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华夏文化促进会素质教育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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